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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 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家食品经营企业。在按照抽检监测(市级本级)2020年辽宁沈阳流通处监督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对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生产的上千泉大连汽水酵母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按照抽检监测(市级本级)2020年辽宁沈阳流通处监督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生产的上千泉大连汽水,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千泉大连汽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兴隆台区晟光饮料厂分析了上千泉大连汽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对每道工艺进行消毒并整改:1.水处理、配料罐、制冷罐、灌装机所有设备及管道用二氧化氯消毒粉500g:5kg水做成原液,再取原液1;100的比例计算,进行浸泡各种机器和所有管道,时长2小时,后再用清水冲洗三遍,地面用二氧化氯原液擦洗并用清水冲;2.灌装间,所有成品库房用酒精喷洒消毒;3.所有包材库全面打扫不留死角,用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原料库进行打扫清理,用酒精喷洒。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二、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凤民蔬菜摊床经营的绿豆芽(长)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凤民蔬菜摊床经营的绿豆芽(长),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108u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要求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凤民蔬菜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摊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凤民蔬菜摊床经营的绿豆芽(长),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摊床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摊床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绿豆芽(长)做任何处理,均不会产生上述不合格的情况,具体原因不清楚。在以后的经营中,该摊床承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我摊床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三、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志春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长)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志春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长),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31.2u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要求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志春蔬菜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摊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志春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长),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摊床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摊床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黄豆芽(长)做任何处理,均不会产生上述不合格的情况,具体原因不清楚。在以后的经营中,该摊床承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我摊床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四、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明静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明静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53.5u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要求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明静蔬菜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摊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明静蔬菜摊床经营的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摊床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摊床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摊床人员行为导致,销售中并未给豆芽打药,也没有作任何处理,也没有造成污染。在以后的经营中,该摊床承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蔬菜时,主观判断分析是否有农药残留,做到索证索票齐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五、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刘俊红摊床经营的扇贝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0年总局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刘俊红摊床经营的扇贝,镉(以Cd 计)项目实测值3.9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刘俊红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扇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摊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刘俊红摊床经营的扇贝,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分析不合格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扇贝作任何处理,也没有造成污染。该店承诺一定要增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在购进食品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一但抽检不合格,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追根溯源。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六、盘锦市双台子区鑫程妈妈餐厅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鑫程妈妈餐厅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242mg/kg, 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鑫程妈妈餐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鑫程妈妈餐厅店经营的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加工制作该批次油条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无水物47%),在加工制作时,由于员工没有使用称称量添加剂,使得铝的残留量超标了。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做到守法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七、大洼区彤鑫早餐店经营的糖油条、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 大洼区彤鑫早餐店经营的糖油条、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167mg/kg、199mg/kg, 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洼区彤鑫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洼区彤鑫早餐店经营的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加工制作该批次油条时,咸油条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复配膨松剂鲜味膨松剂(含硫酸铝钾10%)、复配膨松剂酥脆剂(含硫酸铝钾10%)、复配膨松剂速效油炸王(含硫酸铝钾10%)、复配膨松剂酥脆剂(含硫酸铝钾10%),在加工制作时,膨松剂,油炸王,酥脆剂叠加,使得铝的残留量超标了。甜油条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方蓬松酥脆剂(含硫酸铝钾10%)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看清楚电子秤,称重膨松剂用量偏大,使得铝的残留量超标了。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做到守法经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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