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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对传销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传销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对传销举报人实行奖励。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采用实名制,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执法机关举报,并如实登记联系电话、住址。凡属匿名举报的,应留下举报人具体联系方式,在结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否则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三、对下列传销行为的举报给予奖励: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传销头目姓名、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属实,并直接协助执法部门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头目,且属涉案人员众多、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的,举报人可获5000元奖励。

     (二)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传销骨干姓名、身份等情况属实,使执法部门直接摧毁传销网络,且属危害严重的较大案件的,举报人可获2500元奖励。

     (三)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时间、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属实,使执法部门直接摧毁传销组织,抓获组织者的,举报人可获1000元奖励。

    多人举报同一传销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传销行为,按1人举报奖励。

    举报已获得执法机关奖励,不再重复奖励;执法机关给予的奖励低于本奖励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检举揭发、协助执法部门抓获传销活动的首要分子、组织者或者发现重大传销组织的有功人员,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奖励。

     

    举报电话: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7-3576011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7-2315981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7-2912011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7-3450603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7-2269112

    公安机关110

    举报邮箱:pjgpjy@126.com

     

     

    盘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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