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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581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125日本局接到省市场局转发的检测报告》显示盘锦市双台子区XX蛋糕店加工经营的方糕、枣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事实】当事人加工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枣糕和方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最终,办案机构作出了轻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保卫舌尖安全专项行动”检查时,在沈阳XX药店有限公司盘锦店的6号冷藏柜内发现进口药品“瑞百安”10盒,在现场上述药品无销售价签,在收银台的电脑内无该药品的库存信息及销售信息,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药品合法来源。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收到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和举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机构最终作出了从轻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2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按照“保卫舌尖安全专项行动”盘锦市兴隆台区XX烧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家家缘牌鲜姜汁、凤球唛牌番茄调味料、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Kiri牌奶油芝士、六和鸭脖均超过保质期限。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较少,非主观故意,并未使用过期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办案机构最终作出了轻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辽宁XX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谷锦泰禾官方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内容为“正宗盘锦蟹田米 全网最低价 谷锦泰禾 至高品质 蟹稻共生”。

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到辽宁卓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登录“谷锦泰禾官方旗舰店”网页,发现涉案广告内容为“正宗盘锦蟹田米 全网最低价 谷锦泰禾 至高品质 蟹稻共生”。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店铺违规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全部撤销之前内容

【违法事实】辽宁卓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含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发现广告中存在违法事实后第一时间将店铺的内容予以删除。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第29项适用条件“1.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建网站或者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2.主动停止发布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后及时停止发布,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结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事项清单》中“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处罚(未贬低其他同类商品和服务,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有关内容,办案机构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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