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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435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省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某酒店客房内经营的发现该店经营的丞溪积雪草植物面膜,单片标签与产品外包装备案信息不符,该面膜供应商是兴隆台区资享副食店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且待售的产品并未销售,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办案部门结合案情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从轻处罚额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办案部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建议给予: 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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