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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正兴大药房涉嫌不执行 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案的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82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局价监竞争科转办案件:2022年3月27日,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市兴隆台区正兴大药房销售的口罩进销差率超过30%,该店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2022年4月1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口罩进销差率超过30%,当事人也承认存在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案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1.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909.86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9.96元。

共计罚没款1169.82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2022年3月14从沈阳斯琦丽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迪盟医用外科口罩购进50袋,购进价格是2.8元/袋、销售价格是7.6元/袋、进销差价率171%;购进超亚医用外科口罩50袋,购进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14.3元/袋、进销差价率258%;购进迪盟医用外科口罩儿童45袋、购进价格是3.8元/袋、销售价格是11.4元/袋、进销差价率200%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调整为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截止目前,涉案批次口罩销售出去56袋,超出政府干预价格的违法所得为259.96元。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疫情防控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全国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时期,省政府在下达《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事人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防疫物资的行为,破坏了市场价格秩序。在对此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时,办案人员充分考虑疫情情况下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及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上线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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