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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运通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东北香米案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1611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接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举报案件,举报人称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9月7日在抖音商城“运通农场旗舰店”购买了1袋黑米。该黑米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为9.4克(g),不符合NY/T832等级标准要求

2022年28,根据举报案件线索,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盘锦运通米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经理张洪洋的陪同下,对公司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成品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正常营业,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运通农场“黑米”在成品库西侧中间发现标注“2·15日”的“运通农场东北香米139箱

当事人称被举报的黑米是其经销的,是委托建平县朱碌科镇怀志杂粮有限公司生产的,该黑米执行标准是NY/T832-2004,生产所用的黑米和包装是由受委托企业提供,并加工至成品后再购进进行销售。

当事人并承认139箱标注“合格2022.02.15”批次东北香米,是由本公司盘锦运通米业有限公司自行生产的,生产时间应为2022年1月15日,共生产了140箱,破损1箱,在生产过程中因打印生产日期的机器故障,公司的员工自己进行了维修,因为不专业可能碰到了日期,生产操作人员也没有注意打出来的日期变化了,就错生产了140箱。

经查,当事人经营被举报的黑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832-2004)中一级产品标准。

另查,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东北香米139箱,每箱生产成本35.5元,销售价格59.80元,货值金额8312.2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东北香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东北香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理结果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东北香米139箱;

2.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东北香米的行为罚款275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无论是否主观故意对涉案的香米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均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东北香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予以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让食品“早产”,是近年来食品领域多发的违法现象,其操作手段是在生产制作食品时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进行标注,使得食品到达销售环节时以虚假的所谓“最新日期”面对消费者,而非真实的日期,这类违法现象甚至成为了食品业的潜规则。虽然有些食品经检验其理化指标是合格的,但是并不意味着食品合法。法律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统的、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对合法食品的要求也远不止检验合格,比如过期食品即便检验合格也应定性为违法食品。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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