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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华子洋平价购物中心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133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张先生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工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称,2022年2月11日,他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华子洋平价购物中心购买一瓶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过期饮料该饮料保质期到2022年2月10日,3月7,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我队 

经查,该店于2021年9月24日从盘锦市双台子区小景诚信酒水批发店购进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饮料1件,共12瓶,购进价格是2.67元/瓶,由于该品牌饮料销售不好,截至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内),销售了11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该店2022年2月10日已经查验到该品牌饮料第二天到保质期限,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下架。2022年2月11日被举报人购买,遂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工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1天的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饮料1瓶,购进价格2.67元/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积极与举报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赔付举报人各项损失800.00,双方和解。                                   

二、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超过保质期限1天,货值金额3.00元,能够主动与举报人沟通,积极赔付举报人损失,没有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辽宁省市场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办案机构立案后,经调查认为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终结报告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经济受疫情影响这一不抗力因素,并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与举报人达成调解,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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