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华子洋平价购物中心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张先生向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工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称,2022年2月11日,他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华子洋平价购物中心购买一瓶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过期饮料,该饮料保质期到2022年2月10日,3月7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我队。
经查,该店于2021年9月24日从盘锦市双台子区小景诚信酒水批发店购进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饮料1件,共12瓶,购进价格是2.67元/瓶,由于该品牌饮料销售不好,截至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内),销售了11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该店2022年2月10日已经查验到该品牌饮料第二天到保质期限,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及时下架。2022年2月11日被举报人购买,遂向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工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1天的美汁源品牌“汁汁桃桃”饮料1瓶,购进价格2.67元/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积极与举报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赔付举报人各项损失800.00元,双方和解。
二、处理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超过保质期限1天,货值金额3.00元,能够主动与举报人沟通,积极赔付举报人损失,没有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办案机构立案后,经调查认为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终结报告。”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执法人员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经济受疫情影响这一不抗力因素,并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与举报人达成调解,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