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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合缘药店有限公司盘锦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明码标价案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1290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保卫舌尖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在沈阳三合缘药店有限公司盘锦店的6号冷藏柜内发现进口药品“瑞百安”10盒,在现场上述药品无销售价签,在收银台的电脑内无该药品的库存信息及销售信息,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药品合法来源。

经查,2022年1月6日沈阳三合缘药店有限公司盘锦店店长裴彬从锦州三合缘药房有限公司进了20盒瑞百安置于店中6冷藏柜内进行销售,购进价格是283.8元/盒销售的价格是284元/盒(未明码标价销售)截至目前,裴彬自用了3盒,销售出去7盒,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828元,违法所得为1.4元。当事人提供裴彬与锦州三合缘药房有限公司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锦州三合缘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药品随货单、锦州三合缘药房的购进发票等复印件。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药品生产厂家、进口代理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另查,锦州三合缘药房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批发资质。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理结果

1.警告

2.没收瑞百安10盒;

3.没收违法所得1.4元;

4.罚款100000.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药品法律法规对药品购进渠道进行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定,即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本案中,锦州三合缘药房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药品批发资质,沈阳三合缘药店有限公司盘锦店从该店购进药品,属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不是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所以无涉案药品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未制作价签,未明码标价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资质的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是法定义务,药监部门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调查取证,就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相关手续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不能提供购进药品时的相关手续就是不能证明渠道合法,就是非法渠道购进。

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给当事人一个提供相关手续的合理时限,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手续:1.非法渠道购进;2.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未索取相关手续;3.不可抗力导致相关手续遗失,或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情形2和3,均可产生从合法渠道购进确不能现场提供相关手续的现象,不能按非法渠道购进论处,所以要定性为非法渠道购进必须排除这两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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