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top_img.png

盘锦利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152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执法队收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移送件称:盘锦利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待销售的两款汽车车顶上放有两块宣传展示牌,其中展示牌1标注的内容:“COROLLA卡罗拉双擎、全球销量冠军、家轿节油标杆”等宣传用语;展示牌2标注的内容:“COROLLA卡罗拉安全之星、全球销量冠军4900万车主的选择、3年蝉联保值率第一”。

2021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盘锦利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宣传展示牌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该公司总经理于善广配合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上次放置在车顶的两块宣传展示牌。2021年4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于善广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公司经营场所待售汽车车顶摆放的2块宣传展示牌是2022年1月份制作,展示牌里面涉及的统计数据是从一汽丰田厂家官方网站查找的,并没有对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涉嫌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盘锦利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展示牌宣称“COROLLA卡罗拉双擎、全球销量冠军、家轿节油标杆”、“COROLLA卡罗拉安全之星、全球销量冠军 4900万车主的选择、3年蝉联保值率第一”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对虚假宣传行为,目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两部法律,现实中有争议,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两者任选其一即可,但实际办案中应视虚假宣传的方式和主观目的,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办案。《广告法》中虚假宣传的主观目的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主要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的主观目的是为排挤竞争对手,主要损害的是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