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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川禾米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1131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对盘锦川禾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内发现袋包装和纸箱包装的大米商品,袋包装及纸箱包装的盘锦大米均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执法人员查询,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公告备案。    

2022523日,执法人员依法盘锦川禾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会发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涉案成品盘锦大米原粮(水稻)是在辽宁省盘山县陈家乡邵春学和张洪贵处购买,已经取得盘锦市大米协会(证明商标权利人)“盘锦大米”证明商标准用证明第152号,正在申请办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认为已符合认证要求,因为未能及时跟踪网络平台信息,所以没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九十七条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地理标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1.没收5kg/箱的成品大米外包装纸箱2400个、15kg/箱的成品大米外包装纸箱729个、25kg/袋的成品大米外包装编织袋57条、10kg/袋的成品大米外包装编织袋12条、5kg/袋的成品大米外包装编织袋60条;                 

2.没收规格为5kg/箱的大米空包装箱3740个;              

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4.罚款35736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主观认为申请即已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想法是错误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被允许销售含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  

四、执法示范点

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使用人是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管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略有不同。基于此,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必须通过使用管理规则公开相关的使用条件、申请程序等,以使相关主体可以申请并获得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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