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1年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7 |
713 |
713.1 |
分类名称 |
电工及材料 |
能源产品 |
动力及冶炼用煤、商品煤 |
2.2产品种类
商品煤是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可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类别。商业上,将商品煤分为原煤、筛选煤和洗选煤等。
动力用煤是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动力用煤包括褐煤、非炼焦烟煤和无烟煤,按用途分为发电用煤、工业锅炉及窑炉用煤和其他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
冶炼用煤就是把煤炭作为冶炼原料使用,如生产焦炭的炼焦煤、作为炼钢炼铁的高炉喷吹用煤等。
化工用原料煤主要以煤作为原料生产化工产品,主要应用在煤炭液化技术方面。
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3.1
煤样:为确定某些特性而从煤中采取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
2.3.2
商品煤样: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
2.3.3
专用试验煤样:为满足某一特殊试验要求而制备的煤样。
2.3.4
共用煤样:为进行多个试验而采取的煤样。
2.3.5
全水分煤样:为测定全水分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2.3.6
一般煤样:为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2.3.7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破碎到粒度小于0.2mm并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于大多数物理和化学特性测定的煤样。
2.3.8
粒度分析煤样:为进行粒度分析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2.3.9
子样: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横截段所采取的一份样。
2.3.10
分样:由均匀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的若干初级子样组成的煤样。
2.3.11
总样:从一采样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
2.3.12
初级子样:在采样第1阶段、于任何破碎和缩分前采取的子样。
2.3.13
缩分后试样:为减少试样质量而将之缩分后保留的一部分。
2.3.14
采样: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
2.3.15
连续采样:从每一个采样单元采取一个总样,采样时,子样点以均匀的间隔分布。
2.3.16
间断采样:仅从某几个采样单元采样。
2.3.17
批: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
2.3.18
采样单元:从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总样的煤量。一批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采样单元。
2.3.19
标称最大粒度:与筛上物累计质量分数最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
2.3.20
精密度:在规定条件下所得独立试验结果间的符合程度。
注1:它经常用精密度指数,如两倍的标准差来表示。注2:煤炭采样精密度为单次采样测定结果与对同一煤(同一来源、相同性质)进行无数次采样的测定结果的平均值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极限值。
2.3.21
系统采样:按相同的时间、空间或质量间隔采取子样,但第一个子样在第一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的子样按选定的间隔采取。
2.3.22
随机采样:采取子样时,对采样的部位或时间均不施加任何人为的意志,使任何部位的煤都有机会采出。
2.3.23
时间基采样:从煤流中采取子样,每个子样的位置用一时间间隔来确定,子样质量与采样时的煤流量成正比。
2.3.24
质量基采样:从煤流或静止煤中采取子样,每个子样的位置用一质量间隔来确定,子样质量固定。
2.3.25
分层随机采样:在质量基采样和时间基采样划分的质量或时间间隔内随机采取一个子样。
2.3.26
误差:观测值和可接受的参比值间的差值。
2.3.27
方差:分散度的量度。数值上为观测值与它们的平均值之差值的平方和除以自由度(观测次数减1)。
2.3.28
标准[偏]差:方差的平方根。
2.3.29
变异系数:标准差对算术平均值绝对值的百分比,又称相对标准偏差。
2.3.30
随机误差:统计上独立于先前误差的误差。
注:这意味着一系列随机误差中任何两个都不相关,而且个体误差都不可能预知。误差分为系统误差(偏倚)和随机误差,一观测系列中随着观测次数的增加,其随机误差的平均值趋于0。
2.3.31
偏倚:系统误差。它导致一系列结果的平均值总是高于或低于用一参比方法得到的值。
2.3.32
实质性偏倚:具有实际重要性或合同各方同意的允许偏倚。
3企业煤炭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煤炭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煤炭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40000 |
≥2000且<40000 |
<2000 |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477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1574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GB/T2565 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
GB/T13593 民用蜂窝煤
GB/T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合同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同类别、品种、批次的煤不得混采。采样单元的划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标准有关要求进行。
优先按以下原则抽样:优先考虑移动煤流采样法和火车、汽车等静止煤采样方法。煤堆采样应当在堆堆或卸堆过程中,或在迁移煤堆过程中以相应方式采取,直接对静止煤堆进行采样需符合标准有关规定。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合格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5.2.2抽样基数
抽查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GB/T475-2008中的规定进行。分品种以批煤量1000t为抽样基数一批次只抽取一个总样。当批煤量不足1000t或大于1000t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基数,但抽样基数不能少于300t。
5.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475-2008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
制样要求:煤样的制备按GB474-2008的规定进行。现场按煤种制备成粒度满足表3的煤样2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表3抽样数量
序号 |
产品品种 |
现场缩分粒度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动力用煤 |
<13mm |
≥36kg |
≥18kg |
≥18kg |
2 |
冶金用煤 |
<6mm |
≥7.5kg |
≥3.75kg |
≥3.75kg |
3 |
化工原料用煤 |
<13mm |
≥30kg |
≥15kg |
≥15kg |
4 |
冶金焦炭 |
<13mm |
≥8kg |
≥4kg |
≥4kg |
5 |
铸造焦炭 |
<13mm |
≥8kg |
≥4kg |
≥4kg |
6 |
民用散煤 |
<13mm |
≥30kg |
≥15kg |
≥15kg |
7 |
民用型煤(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
--- |
蜂窝煤2块 其他型煤≥8kg |
蜂窝煤1块 其他型煤≥4kg |
蜂窝煤1块 其他型煤≥4kg |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抽样时,抽样技术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5.2.4.2煤样人工采取时,采样工具的规格尺寸应符合 GB 475 的要求;制样前应检查各种制样器具和设备是否合格。样品制备过程中若使用缩分机械,该缩分机械应检验合格,并有备案的检验记录或证书。
5.3样品处置
根据样品类型不同,承检机构采用适当方式对样品进行包装、密封,以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状态发生变化、损坏或被污染,应考虑防拆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承检机构应妥善运输样品。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煤炭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5.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6.1.1民用散煤
表4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灰分 |
GB 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
GB/T 212-2008 |
2 |
硫含量 |
GB/T 214-2007 |
|
3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GB/T 212-2008 |
6.1.2民用型煤
表5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硫含量 |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
GB/T 214-2007 |
2 |
挥发分 |
GB/T 212-2008 |
|
3 |
发热量 |
GB/T 213-2008 |
6.1.3动力用煤
表6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硫含量 |
GBT 31356-2014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
GB/T 214-2007 |
2 |
灰分 |
GB/T 212-2008 |
6.1.4冶金用煤
表7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硫含量 |
GBT 31356-2014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
GB/T 214-2007 |
2 |
灰分 |
GB/T 212-2008 |
6.1.5化工用原料煤
表8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灰分 |
GBT 31356-2014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
GB/T 212-2008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7.1 判定规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