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5 |
501 |
501.1 |
分类名称 |
农业生产资料 |
化肥 |
复混肥料 |
2.2产品种类
一、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二、农业用硫酸钾
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3.1复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2.3.2复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2.3.3掺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2.3.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3.5总养分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2.3.6配合式
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2.3.7标识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2.3.8其他
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3企业化肥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化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一复合肥料产品年销售额为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产品规模划分
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48000 |
≥12000且<48000 |
<12000 |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0406-2017 农业用硫酸钾
GB/T 8571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489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HG/T 2843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 18382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合格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袋装产品抽样不超过512袋时,按表3确定最少采样袋数;超过512袋时,按3× (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
表3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
1~10 |
全部抽取 |
182~216 |
18 |
11~49 |
11 |
217~254 |
19 |
50~64 |
12 |
255~296 |
20 |
65~81 |
13 |
297~343 |
21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152~181 |
17 |
|
|
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按照表3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种产品严格按照标准中采样方案要求进行抽取样品。
5.2.4.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5.2.4.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带回的包装袋,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2.4.4采样
复混肥料、硫酸钾: 按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肥料,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 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晶壁不少于2 kg。
掺混肥料:按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肥料,上下颠倒4到5次,用采样器从包装袋的四个角沿最长对角线插入每袋的二分之一处采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 g样品,每批产品采样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5.3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2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1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用样品。肥料样品缩分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缩分,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化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5.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6.1.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表4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总氮 |
GB/T15063 |
GB/T8572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8573 |
|
3 |
氧化钾 |
GB/T8574 |
|
4 |
总养分 |
GB/T8572 GB/T8573 GB/T8574 |
|
5 |
氯离子 |
GB/T15063 |
|
6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8573 |
|
7 |
粒度 |
GB/T15063 |
|
8 |
包装标识 |
GB/T15063 GB18382 |
|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7。 |
6.1.2掺混肥料
表5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
1 |
总氮 |
GB/T21633 |
GB/T8572 |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8573 |
||
3 |
氧化钾 |
GB/T8574 |
||
4 |
总养分 |
GB/T8572 GB/T8573 GB/T8574 |
||
5 |
氯离子 |
GB/T21633 GB/T15063 |
||
6 |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
GB/T8573 |
||
7 |
粒度 |
GB/T21633 GB/T15063 |
||
8 |
水分 |
GB/T8576 GB/T8577 |
||
9 |
包装标识 |
GB/T21633 GB18382 |
||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8。 |
6.1.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表6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总氮 |
GB/T18877 |
GB/T17767.1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8573 |
|
3 |
氧化钾 |
GB/T17767.3 |
|
4 |
总养分 |
GB/T17767.1 GB/T8573 GB/T17767.3 |
|
5 |
氯离子 |
GB/T18877 |
|
6 |
有机质 |
GB/T18877 |
|
7 |
蛔虫卵死亡率 |
GB/T19524.2 |
|
8 |
粪大肠菌群数 |
GB/T19524.1 |
|
9 |
铅(Pb)含量 |
GB/T23349 |
|
10 |
镉(Cd)含量 |
||
11 |
砷(As)含量 |
||
12 |
铬(Cr)含量 |
||
13 |
汞(Hg)含量 |
||
14 |
粒度 |
GB/T24891 |
|
15 |
酸碱度 |
GB/T18877 |
|
16 |
包装标识 |
GB/T18877 GB18382 |
|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9。 |
6.1.4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
表7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 |
GB/T20406-2017 |
GB/T20406 |
2 |
硫(S)的质量分数 |
GB/T20406 |
|
3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GB/T20406 |
|
4 |
游离酸的质量分数 |
GB/T20406 |
|
5 |
粒度 |
GB/T20406 |
|
6 |
包装标识 |
GB/T20406 GB18382 |
6.1.4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8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
标准要求 |
|
养分含量 |
总养分 |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
单养分 |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
|
含氯标识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相应标准中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
|
警示语 |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
|
其他 |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
表9 掺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
标准要求 |
|
养分含量 |
总养分 |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
单养分 |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
|
中、微量元素 |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明。 |
|
含氯标识 |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 |
|
其他 |
产品名称应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BB)肥料时,应同时执行标明的缓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存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且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配合式、使用方法、贮存和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只允许标注包括单袋净含量允许差的单一数值,如(50±0.5)kg,不应将计入净含量范围内的添加物未经混合均匀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
表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
标准要求 |
|
养分含量 |
总养分 |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
单养分 |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
|
含氯标识 |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含氯的产品应用汉字在正面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 “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的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 |
|
其他 |
应在产品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产品类别(如Ⅰ型、Ⅱ型)、配合式、有机质含量。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
表11 农业用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
标准要求 |
养分含量 |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K20的百分含量。 |
氯离子含量 |
产品包装容器正面应标明氯离子的含量。 |
硫含量 |
产品包装容器正面应标明硫的含量。 |
其他 |
产品包装容器正面应标明类型。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化肥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化肥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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