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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19年度年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凡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登记部门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一)身份认证

    身份认证实行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首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ln.gsxt.gov.cn/index.html),点击进入辽宁站,点击“请输入验证码,以继续浏览网站!”进入网站。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点击“我知道了”和“确定”后进入下一页面,再点击“联络员登入”,进入下一页面并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待登记机关备案审核。 

    (二)登录公示 

    办理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后,即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辽宁站,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点击“我知道了”和“确定”后进入下一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凭备案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登录后,点击“登录”,即可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即时信息。

    三、年度报告公示注意事项 

    1.从2020年1月1日起,年报事项中增加“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2.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互联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个体户可以通过网上公示,也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需提供特种设备数量。

    3.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5.信息公示联络员和手机号码应该保持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原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6.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咨询方式 

    可以通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部门进行电话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电话:   2269032、2217017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3301088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2315939

    兴隆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291201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3466026  

    市市场监管局对辽东湾新区审批部门电话:   3400715、3400716

     

    特此公告。 

                      

     

     

     

     

     

     

     

     

     

     

     

     

    盘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信息来源:信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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