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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盘锦泰德房屋置业有限公司” 等119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自行停业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案,本局已依法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局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们)119户企业于 2016、2017、2018年度未公示企业年报公告,企业至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无法联系处于自行停业状态,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现场笔录。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未纳税情况证明。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网站下载的当事人未按时年报的截图证明。4、原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盘锦日报2019年7月15日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公示。

    因此,我局认为以上企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依法吊销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吊销名单详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预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附件:119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本局联系人:吴显锋     杨 帆  联系电话:0427-2269032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119户拟吊销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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