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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关于防范预付费违约风险提升城市居民消费能级的提案(第10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123次

〔A1〕

〔同意公开〕

 

 

 

盘市监〔2026〕28号                                 签发人:魏旭阳

 

 

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关于防范预付费违约

风险提升城市居民消费能级的

提案(第105号)的答复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预付费违约风险提升城市居民消费能级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预付式消费的关心与支持。您的提案反映并深入分析了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违约风险高、消费者维权难、社会共治合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且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认为提案内容切中要害,对我市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及职责分工

(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规范预付式消费仅有的一部法律规范是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规范调整范围内,但对个体工商户却未纳入该办法的调整范围。在我省,目前未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管部门及职责。2020年9月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该文件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但因一直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二、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强化消费教育引导,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们坚持预防为主,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预付式消费警示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办卡,注意核实商家资质、保留消费凭证,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大对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按照“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的部署,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整治,对汽车销售、旅游、电商平台等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和纠正。

(三)加大对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注重加强对网络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监管监测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同时,结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以预付费为名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您的建议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将积极采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持续提升预付式消费监管效能。

(一)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加快预付式消费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进程。建议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完善预付式消费准入制度、预付资金第三方存管或风险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降低经营者“跑路”风险,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

(二)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监管,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或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依法予以规范和查处。

(三)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共促预付式消费健康、安全、规范。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商家办理预付卡,并主动留存证据,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杨荣宝

联系电话:15942781511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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