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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广大盘锦河蟹养殖销售企业的一封信

    广大盘锦河蟹养殖销售企业:

    按照《盘锦市地方标准DB 2111/T 0005-202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打造盘锦河蟹品牌,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扎实推进盘锦河蟹品牌建设工作,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温馨提醒

    一、盘锦河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盘锦河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在北纬40°39’-41°27’,东经121°25’-122°30’),包括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

    二、养殖户的蟹苗要选用盘锦境内培育出来的蟹苗,或者在盘锦域内河流入海口捕获的自然繁殖蟹苗。

    三、养殖周期规定,上市前在盘锦地区连续养殖时间不低于140天

    四、食品安全指标按照GB 2762 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广大加工销售企业在生产加工盘锦河蟹时,请严格执行盘锦市地方标准DB 2111/T 0005-2021标准。消费者在购买期间若发现执行标准不一致,请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热线

    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把盘锦河蟹品牌宣传好、使用好、保护好、管理好,让盘锦河蟹地理标志产品在乡村振兴、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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