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河蟹养殖户的一封信
- 发布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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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河蟹养殖户: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盘锦市地方标准DB 2111/T 0005-202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打造盘锦河蟹品牌,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扎实推进盘锦河蟹品牌建设工作,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温馨提醒:
一、盘锦河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盘锦河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在北纬40°39’-41°27’,东经121°25’-122°30’),包括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
二、养殖户的蟹苗要选用盘锦境内培育出来的蟹苗,或者在盘锦域内河流入海口捕获的自然繁殖蟹苗。
三、养殖周期规定,上市前在盘锦地区连续养殖时间不低于140天。
四、养殖地点选择要符合NY/T5361的规定,水源用水以辽河水系为主要水源,水质符合NY5051的规定要求。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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