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动态要闻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辽宁省品牌价值评价申报相关要求和事项

    日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202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正式开始,申报的品牌包括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相关申报相关数据信息等于4月底前交至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参与品牌价值评价,是贯彻落实《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企业持续提升品牌价值,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抓手,市市场监管局号召我市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业企业积极参加。

    企业品牌主要面向我省具有产业优势、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比重较高、品牌建设基础较好、品牌评价条件成熟的行业,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制造、能源化工、冶金有色、食品加工制造、建筑建材、纺织服装、医药健康、汽车制造、酒水饮料等行业。

    品牌价值评价本着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盘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区域进行申报。省市场监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本次品牌价值评价。评价方法主要依据《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29187-2012)、《品牌评价 多周期超额收益法》(GB/T 29188-2012)以及品牌评价相关行业应用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

    凡参与申报的企业和区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辽宁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营业收入平均值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4.未出现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各参与评价企业,可登录指定邮箱(lnpp2019@126.com,密码:02496315)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和工作解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在2024年4月底前,交至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亮 ,电话:0427-2269039)。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兴隆台区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下一篇: 市市场监管局“三强化”夯实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