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来电案件线索,举报人举报,大洼区XXX蛋糕坊在网上出售的蛋糕里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含有金箔的裱花蛋糕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含有金箔的裱花蛋糕,货值金额为236元,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产品经营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且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最终,办案机构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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