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最高罚三万
- 发布日期: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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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有效落实,近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通告》,《通告》明确规定,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最高可罚款30000元。
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年8月开始,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组织了专题培训会,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积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规,按照1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别是要根除“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同时,执法人员深入每家商户,通过向经营者详细讲解即将实施的《办法》新规,教育经营者认识“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设备,积极推动管理办法实施前期衔接和后续落实工作,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法》施行前的过渡期,引导经营者逐步摒弃“生鲜灯”这种商品“美颜神器”,还原食用产品“真本色”,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相关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灯具设备;二是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三是《办法》施行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知识链接:为何要禁用“生鲜灯”?
1.生鲜灯提亮肉质色泽,迷惑消费者。无论户外或室内光线是否充足,肉类、海鲜、蔬菜等摊位前,摊主们大多会打着一盏盏照明灯照亮自家产品,不同种类的产品摊位前生鲜灯颜色也不一样,海鲜档是清一色的白色LED光;猪肉、牛肉档是偏色光。使用生鲜灯并不代表该档口所售卖的肉类品质一定不好,但这种灯光的确存在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2.新规12月1日起实施,消费者被误导可维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并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