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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98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兴隆台区某某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冷食类食品“冰粉”。经查,火锅店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食类食品,销售冰粉39份,销售价格5.8元/份,货值金额226.2元,违法所得226.2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食类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柔性执法裁量使用】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盘锦市市场局自由裁量基准》关于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05万元-0.2万元罚款。”的规定,最终,办案机构作出了轻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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