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1年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5 |
501 |
—— |
分类名称 |
农业生产资料 |
水稻苗床调理剂 |
—— |
2.2 术语和定义
水稻苗床调理剂是指用于提供水稻早育苗苗期养分,调节土壤酸度,具有壮秧、抗病作用的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
3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NY 526-2002 水稻苗床调理剂
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合格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袋装产品抽样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确定最少采样袋数;超过512袋时,按3× (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
表2抽样袋数的确定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
1~10 |
全部抽取 |
182~216 |
18 |
11~49 |
11 |
217~254 |
19 |
50~64 |
12 |
255~296 |
20 |
65~81 |
13 |
297~343 |
21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152~181 |
17 |
—— |
—— |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5.2.4.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带回的包装袋,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3样品处置
按照表2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袋抽取不少于20g样品,每批产品抽取总量不少于2kg。将抽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2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1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用样品。肥料样品缩分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缩分,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化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5.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6.1.1 水稻苗床调理剂
表3 水稻苗床调理剂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总氮(以N计) |
NY526-2002 |
GB/T8572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8573 |
|
3 |
氧化钾 |
GB/T8574 |
|
4 |
水溶性锌 |
GB/T14540.4 |
|
5 |
水分 |
GB/T8576 |
|
6 |
氯离子 |
GB15063-2001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1年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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