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建设年的部署安排,为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工作,促进小作坊食品质量不断提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1.省局结合实际,在明示公示、原辅料及销售管理、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人员管理、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管理、档案管理等八个方面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验收标准(见附件);
2.两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考核验收
1.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验收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2.8月底前,由县区局具体开展小作坊示范店验收工作,上报示范店名单。9月底前,市局完成对县区局抽查验收工作,抽查要覆盖所有的县区,并保证抽查率在20%以上。省局对各市局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
三、发放牌匾
省局统一制作示范店牌匾样式(另行通知),由市局统一安排制作发放。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抽查验收工作。对获得“小作坊示范店”称号的,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宣传公示。
2.示范店应符合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辽食药监办法〔2017〕92号)中规定的小作坊业态;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符合白酒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的标准要求。
3.对无法持续保持示范店标准条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示范店称号,日常监管或抽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由县区局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4.每个市场所要保证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店,市场所无小作坊和只有1家小作坊的,由县区局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由市局审核确认后统一上报省局。市场所只有1家小作坊的,必须是示范店。
5.各市局于9月底前,将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名单、市场所名单和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联系人:张家铭 联系电话:96315-1-2811
附件: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验收标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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