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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2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政府办公厅《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与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县局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职权,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结合反恐维稳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适合开展随机抽查的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联系方式、职务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单位执法人员为主,执法人员偏少的单位可从其他相关单位抽选人员列入执法检查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涵盖本单位辖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全部被监管主体,名录库包括单位(企业)名称、地址、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电话等信息。抽查对象名录库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单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2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抽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被抽查对象的检查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管辖范围内被检查对象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等情况的被抽查对象,要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行“互联网+监管”的智慧监管模式。推进不同警种内部联合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开展抽查工作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未着警服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进行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文书、音视频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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