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盘山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此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推动形成以社会监督为前提、企业自律为重点、行业自治为补充、行政监管为保证、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多维共治模式,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用最少的行政成本,换取最大的监管效益,努力营造公平、秩序、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始终把随机不确定性要求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以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有效防范权力寻租。
(三)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四)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执法检查的关系。
1.涉及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含药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查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2.涉及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飞行检查等执法检查事项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实施。
3.通过大数据监测、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4.在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实施的与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执法检查和对发生社会突发敏感问题、特别是媒体曝光的备受社会关注的系统性、区域性违法行为的检查可不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匹配抽查对象,应避免市、县(区)重复抽查。
(五)涉及对企业双随机抽查需明确的有关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检查对象。严格执行“双随机”监管要求,抽取检查对象的数量,不超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20%的比例。例如:“从100家某某名录库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
3.检查内容。应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并简洁、概括的说明检查的主要内容。
4.检查依据。要注明检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5.检查时间。既要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又要明确检查对象的数量。例如:“3月检查2家”或“第三季度检查10家"。
6.检查方式。从“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检查方式中选择。
二、重点任务
(一)充分利用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其设置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进实现所属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管理功能,梳理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检查事项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根据事项依据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清单内检查事项亦可作为监管科室(部门)的联合检查事项。
(三)监管对象名录库应用。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盘山县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信息为依据,筛选建立专用名录,实现与监管对象的关联,满足不同监管方式抽查检查的需要。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录,以满足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需要。
三、工作步骤
(一)科学安排计划任务。
1.法规综合股根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一月上旬,向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征集、汇总,形成盘山县市场局涉企检查计划,在1月15日前报盘山县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县政府统一行文下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应如期实施完成,如有更改,需说明原因,向县司法局备案。
2.注册指导股应为县局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提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入网账号,对各监管科室(部门)录入数据加强指导和管理,并根据《执法人员名录》中的赋权,对入库的执法人员按工作需要,在平台内进行“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双告知”赋码和权限分配。
3.注册指导股要提供本级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监管科室根据监管职责在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分类挑选,形成本部门行政检查《企业名录库》,每月对企业名录库的数据进行适时更新,确保各监管科室数据准确。
4.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5.计划任务之外,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突发监管情况,需针对特定类别、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或一定比例的专项检查,可发起临时检查任务。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任务数量和规模,摒弃运动式监管模式。
(二)随机抽取检查名单。除按规定检查比例100%的事项和任务外,(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执法检查)都应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抽签的方式。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检查任务,由牵头部门从联合监管对象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三)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应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由县局分管领导直接指派。县市场监管局可依法委托基层所开展检查或对基层所已经完成的检查进行监督核查。
(四)精简现场检查人员。执行同一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统一编组执法,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检查科室(综合执法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资深执法检查人员担任。涉及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但单一事项现场检查一般不应超过3人、多事项一般不应超过10人。
(五)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检查人员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在检查过程中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施,做到监管全程记录,每月将涉企检查记录及涉企检查视频材料进行整理,按照一个企业一份检查档案的方式进行备案。法规综合股汇总后向县司法局进行备案。检查档案包括:
1.随机执法检查材料:行政执法检查批准表(领导签字)、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当事人签字)、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当事人笠字)。检查记录(要完整记载检查全过程情况)等。
2.专项执法检查材料:国家和省政府临时部署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依据、文件;行政执法检查批准表(领导签字);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当事人签字);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当事人签字);检查记录(要完整记载检查全过程情况)等。专项检查完成后30日内将检查材料汇总后交由法规综合股,统一到司法局进行备案。
(六)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检查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应在任务期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所有事项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向检查对象下达检查结果告知书。发现任务所列检查事项之外的其他问题,检查部门应依法进行另案查处,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七)公示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计划、任务、名单及检查结论、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专门的信息平台等公示。计划任务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完成抽取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临时任务与检查对象名单一起公示;检查结果形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公示计划、任务、名单、时间等信息,检查结束后公示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建立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每月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既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又要防止简单化、片面化,避免流于形式。
(二)强化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是对各监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其他关联科室要做好保障支持工作,其中县局法规综合股要做好执法备案、监督工作;注册指导股要做好平台建设维护、账号管理、日常指导工作;要保障市场主体信息更新准确。
(三)探索智慧监管。注册指导股要在全县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基础上,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锁定问题企业范围,每季度作出《监管信息报告》报送县局主要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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