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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4-21 浏览次数:349

一、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经营者使用商标,是为了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相区别,消费者借此识别和选购商品。

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如果不注册,使用人就没有专用权,就难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应该设计成什么样?

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以它应该具有显著性,通俗讲就是和别人的商标明显不一样。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也可以是它们的任意组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申请注册: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下列标志因 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的;

(三)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供哪些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有效证件(如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并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等事宜有哪些途径?

  (一)自行办理 。

1.自助办理,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到商标局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选择代理机构不分地域,可以选择任意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一是委托前通过查看备案证明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有代理资格,;二是了解代理机构的信誉,谨慎选择;三是对代理机构做出的“保证注册”等承诺不要轻易相信。

五、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商标局收到您的注册申请,将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注册人就可以拿到注册证。   

六、为了防御,商标尽量多注册,这个做法可取吗?

商标并非注册越多越好,过多注册又不使用势必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所以《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予以撤销。

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到期怎么办?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0年。期满想继续使用的,需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办理时间为有效期满前12个月至期满后6个月内,但后6个月内办理需支付宽展费。所以最好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八、注册商标怎么使用?

注册一个商标不能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只能使用在申请注册时填报并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证上写明的商品)。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的商标有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等多个要素组成,不应该拆开用,而应将注册商标整体使用,如拆开只用其中一部分,就不是注册商标了,不受法律保护。

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标记。可以标明“注册商标”,也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明注册标记注或者R。   

九、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有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当将其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否则,商标局不予办理。目前办理商标变更不收费。

十、办理商标转让需特别注意什么?

办理商标转让时,商标注册人必须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不予办理。

十一、驰、著名商标还认定吗?

辽宁省著名商标、盘锦市著名商标已于2017年起停止认定,之前认定的截至2019年底也全部到期,因此省市著名商标已成为历史。

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如有认定驰名商标的需求,并符合认定条件,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十二、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十三、专利申请等事务办理途径有哪些?

一是自行办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注册电子申请用户http://cponline.sipo.gov.cn,按提示指引操作;

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四、专利年费应该怎样缴纳?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十五、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能加快吗?

专利申请人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登录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条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十六、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报辽宁省专利奖?

一是申报专利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二是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设计独特,成功实现专利技术转化两年以上,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是申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四是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十七、申报辽宁省专利奖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

2.《提名书》;

3.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者外观设计要点及图片;

4.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5.社会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6.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等;

7.对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提供相关佐证;

8.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9.申报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材料,如获得政府资金资助情况、获得其它奖励情况等。

十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原理一样,都是由企业提供一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予以担保,以此来降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把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盘活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十九、我市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哪些规定?

我市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与适当的资金支持。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且拥有合法有效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质押的专利应当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且至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质押的注册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或市场潜力。

二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何变化?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包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自2021年1月1日起,这两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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