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9期)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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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30期),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对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盘锦市兴隆台区老哈红肠二姐熟食店经营的酱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老哈红肠二姐熟食店经营的酱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检验结果54m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老哈红肠二姐熟食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老哈红肠二姐熟食店分析了酱猪蹄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该店在加工制作酱猪蹄的过程中,并没有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酱猪蹄,是第二天售卖的,可能是反复加工或者储存不当造成的,酱猪蹄放置1天时间也可能产生亚硝酸盐,或许某种食品调味品里含有亚硝酸盐,具体原因我也不清楚。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标准和程序加工和经营食品,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尽量按实际销售量加工制作熟食,以销定产,避免熟食放置时间过长,另外增加冷藏设备,把加工后的熟食低温贮存保鲜,做到守法经营,杜绝不合格食品在该店产生。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二、盘锦市兴隆台区京京麻辣鸭脖经销店经营的鸭胗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京京麻辣鸭脖经销店加工的鸭胗,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45m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京京麻辣鸭脖经销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京京麻辣鸭脖经销店分析了鸭胗亚硝酸盐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该店在加工制作鸭胗的过程中,并没有添加亚硝酸盐,加工鸭胗都是凌晨开始制作的,至凌晨两到三点制作完成,而抽检时间是在当天中午,放置时间较长,可能产生亚硝酸盐,也可能是某种调味品里含有亚硝酸盐,具体原因不清楚。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标准和程序加工和经营食品,积极整改,加强管理,少量多次加工,避免熟食放置时间过长,另外增加冷藏设备,把加工后的熟食放置在冰箱内保鲜,杜绝不合格食品在该店产生。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