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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耕期间农资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6-04-03 浏览次数:700次

全市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强化主体责任

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行使自主定价权。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禁止价格欺诈

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农药等农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禁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相互串通,操纵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广大农户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和各界社会群众对各类农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并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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