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办公电话】 0427-226901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盘锦市市场监管系统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次数:1347次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执法质量,制定本检查标准。

二、行政检查基本原则

未经市局审批同意(县区报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检查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检查计划之外,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未制定检查方案,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不得多头、重复检查;能以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不得入企检查。

三、行政检查具体标准

3.1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未经市局审批同意或报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3.1.1 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县区局”)在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完成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包括非重点领域涉企检查计划(模板详见附录A.1)和重点领域涉企检查计划(模板详见附录A.2),按照应列尽列的原则,将重要时间节点的专项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市局、县区局的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需统一提交市局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局将书面回复《行政检查计划审批(备案)反馈单》(附录A.3)。

3.1.2专项执法检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及市政府为治理某领域、某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突出问题临时安排的专项行政检查,由主要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科室),牵头部门(科室)负责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报请市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县(区)政府为治理某领域、某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突出问题临时安排的、由县区局实施的专项行政检查,需要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报送市局进行备案,市局将书面回复《行政检查计划审批(备案)反馈单》(附录A.3)。

3.2检查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每年调整1次。(权责清单详见附录B.1)。

市局依托权责清单所列执法事项,制定本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依申请事项审查环节开展的现场核查除外),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据检查计划动态调整,县区局直接复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录B.2)。

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面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3.3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之外开展的行政检查

对明确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投诉,被投诉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受理,进行调解。执法人员根据调解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不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能够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举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被举报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涉案线索移交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涉案线索移交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不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对上级、市县各级政府临时交办的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急性的行政检查,不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实施行政检查,24小时内向市局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3.4未制定检查方案,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前需要制定行政检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等,对于检查内容相似的检查事项进行整合(方案模板详见附录C)。

3.5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3.5.1市、县(区)计划性涉企行政检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及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全部采取市局统筹、联合实施的方式进行(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除外)。

市局相关部门依托“辽宁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协调实施行政检查。

3.5.2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

计划内涉企行政检查可以与国家、省、市、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合并进行。

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产品的监督抽检(抽查)要与涉企行政检查合并进行。

3.5.3严格控制对市场主体检查频次,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实施1次以上现场检查。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已接受上级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现场检查(3.3所列情形除外)。

根据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3.5.4实施行政检查前,组建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县(区)局监管人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确需增加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增加。

3.6能以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3.6.1对信用风险低(A类)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

市场主体按照行政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定期限内提供电子版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注明材料提供人姓名、证明事项、对应检查内容等。

行政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提供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没有发现问题的,此次执法检查结束。如发现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明确改正内容、改正办法、改正期限,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责改情况复核,经复核完成整改的,此次执法检查结束。经复核未完成整改,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涉案线索移交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处理。

3.6.2通过智慧监管、线上监管、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了解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固定电子证据,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明确改正内容、改正办法、改正期限。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市场主体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向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电子版整改情况报告,并附整改相关证据材料,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注明材料提供人姓名、整改前后对比情况等。行政执法人员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完成整改的,此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经复核未完成整改,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涉案线索移交的通知》的要求,将电子证据及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处理。

3.7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3.7.1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市局建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每年1月、7月动态更新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附录D)。

实施行政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聘请专业人员参与辅助执法的,要在取得国家相应资质许可的机构内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

3.7.2开展行政检查前要履行审批程序。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审批表内要明确对被检查主体实施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依据、方式及执法人员证件等信息(对同一类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要附同一类市场主体名单,检查实施时间为整个检查期间),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机构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7.3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要着制式服装。同一执法组人员的着装(含着执勤服、冬季防寒服时内着的服装)应保持一致(具体着装要求详见附录E)。

3.7.4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利用行政检查文书(附录F)以及照相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具体记录事项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附录G)。

3.7.5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市场主体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3.7.6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

3.7.7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检查情况,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作出处理决定。

3.7.8行政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检查结果要在“辽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上进行公示。

3.7.9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企行政检查档案的建档工作,执法音像同步归档。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

4.1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15、12345、16642712315(局长专线)、18642712315(纪检专线)涉企行政检查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4.2建立行政检查回访机制,机关纪委定期对市县两级行政检查情况进行回访,重点回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管理规范》及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情形,调查属实后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