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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次数:1068次

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关于规范涉企检查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遏制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二、《检查标准》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打破市、县市场监管层级,从制定计划至具体实施均由市、县联合开展。

二是实现执法主体资格、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标准、执法检查结果六公开。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情况动态更新行政检查事项的实施依据;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根据国家、省市执法检查要求动态更新行政检查标准及相应检查表单。

四是做到能合并尽合并,计划内涉企行政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合并、监督抽检(抽查)与涉企行政检查合并进行。

五是明确检查频次、检查组人员构成、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抽取方式、检查内容。

六是规范实施行政检查的程序: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审批——通知被检查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反馈检查结果——公示。

七是强化执法监督方式,在12315、12345平台以外开设执法监督专线,24小时在线。

三、什么是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四、重点领域行政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重点领域行政检查是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检查,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五、行政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可分为:日常巡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

日常巡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的检查。

随机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监督抽查“双随机”方式开展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的检查。

六、《检查标准》中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实施采取“市局统筹、联合实施”,是否可以认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统一承担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已经明确。市级统筹不是将监管责任上收,而是进一步压实市局监督督导责任、县区局监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局各科室的专业职能,与县区局共同提高行政检查质量。全面实施精准、高效检查。

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如何制定?

按条线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由市局各业务科室根据本条线上一年度监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确定本年度行政检查重点,统筹、指导县区局相关科室拟定涉企检查计划。市、县区局分别形成涉企检查计划后(县区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汇总至市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交市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书面反馈给县区局。

*重点说明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包括非重点领域和重点领域检查计划,其中重要时间节点的专项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八、专项执法检查是否纳入涉企检查计划?

重要时间节点的专项执法检查需要纳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国家局、省局及市(县)政府为治理某领域、某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突出问题临时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具有临时性、不可预见性,可不纳入涉企检查计划,需要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标准》中明确了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由市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县区局自行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需要报送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哪些情形下无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1.投诉、举报:具有明确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信息及具体诉求,依法受理后可进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开展的行政检查无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依法核查举报案件线索不需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突发性任务:上级或地方政府临时交办的紧急检查,经本级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十、对市场主体在办理各类许可事项时开展的现场核查是否属于行政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因审查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属于行政许可环节附带的行政检查,不属于独立的行政检查。执法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时间、环节、程序依法实施。

十一、如何具体实施行政检查?

本着“谁制定、谁录入,谁统筹、谁组织”的原则,采取信用+专业的方式具体实施。

信用监管部门统筹督促各业务监管部门将涉企检查计划及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录入“辽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实现计划任务在线制定、在线报批、在线审核、在线跟踪。

市局各业务科室统筹本条线的检查计划,形成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人员、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等内容(其中检查组人员、检查市场主体名单要依托“辽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与实施方案提交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实施行政检查。

十一、检查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检查组成员可由市局分管领导、调研员、业务科室监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以及县区局科室或市场监管所人员组成。根据行政检查工作的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市、县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后,执法检查文书、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是否全面由市局完成,县区配合即可?

    涉企检查计划的实施采取的是“市局统筹、联合实施”,并不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音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全部由市局完成,谁制定的计划谁形成检查文书。
    十三、《检查标准》明确对同一市场主体一年内只能实施1次现场检查,是否与风险等级要求的检查频次相冲突?

不冲突。《检查标准》中明确“能以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自查清单进行自查、执法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利用智慧监管方式巡查均可属于行政检查。此项措施不仅可以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同时改变了以往不到现场不算检查的旧的检查思维,让监管以服务的形式前移,让执法更有温度。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前,要求市场主体进行自查,是否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义务?

保证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市场主体实施生产经营的法定责任。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检查标准》以表单的形式对市场主体应建立并执行的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精减,帮助市场主体进一步了解落实主体责任需要做什么、怎么做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自查的内容同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的内容。

    十五、执法人员的行政检查行为的规范有哪些?

资质要求:必须持有效执法证,禁止无证检查;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执法,但需确保资质合规。

着装规范:统一着制式服装,保持组内着装一致。

程序要求:检查前需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检查时出具通知书,否则企业可以拒绝。

全过程记录: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及执法音像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结果反馈与公示:行政检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并在“辽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十六、如何对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

社会监督:任何市场主体均可对执法人员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拨打12315、12345热线,将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投诉举报的主体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拨打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监督专线16642712315(局长专线)、18642712315(纪检专线)进行投诉举报,两条执法监督专线均为24小时开机。

内部监督:一是机关纪委定期对被检查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所列情形,调查属实后将移交纪检部门进行处理。二是政策法规部门定期对行政检查案卷进行评查,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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