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科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盘锦隆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我局决定依法注销盘锦科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详见附表)特此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