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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课堂(一)

    市场监管常用法律解读之——《食品安全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5424日修订,分别于20181229日和2021429日修正。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54条。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须取得行政许可?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是否需要公布抽检结果?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3转基因食品是否须显著标识?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4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否需要严格管控?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5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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