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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高中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138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校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住宿费标准。全市各公办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政策规定,按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合法合规收费。

二、加强收费公示。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持自愿、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相关规定。

(一)严格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提供服务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格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校服的具体数量(套数、件数)。

(三)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受教育者有权拒交。  

四、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价格收费政策,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自觉纠正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

(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

(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

(九)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

(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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