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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醇基液体燃料质量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2023-01-13浏览次数:1127

为有效维护我市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醇基液体燃料质量安全提示。

一、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守法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二、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者要落实批批检验要求

国家强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明确规定:每投料一次产出的同一批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三、醇基液体燃料的包装标识要符合规定

燃料用铁桶包装,也可用运输罐车装运。包装桶外应有下列标签标志:商标;产品名称和产品标准的编号;总质量;生产厂名称、地址;“严禁烟火”“切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醇基液体燃料保质期为3个月。

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打击(或向职能部门通报)生产、销售醇基液体燃料违法行为

一是无营业执照、无许可证生产和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

二是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醇基液体燃料,或采购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是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我市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和销售者,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生产和销售质量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