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儿童节、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组织:
为确保儿童节、端午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者、行业组织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注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趁两节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实施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或公示板(牌)应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价签、价目表、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四、经营者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免费旅游、健康咨询讲座等方式推销“食品”“保健”产品、伪高科技产品等行为;不得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不得使用“协和”“同仁”等知名医院标识欺骗、误导消费问题,要有效消除坑老骗老问题隐患。
五、经营者不得使用误导性表述对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等进行虚假宣传;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不得对师资、培训效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要依法维护青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自身资质或从业人员资质,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依法维护女性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经营者不得采用欺骗性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违法有奖销售。
八、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不得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防疫用品、食品、日用品。
九、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不得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以及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全市各经营者、行业组织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各类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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