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亮剑护航”行动,为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好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以案说法,公示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1.盘锦RG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6月21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受盘锦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盘锦RG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商场文化用品区域柜台销售的博士爱超轻魔法粘土(套装玩具),型号分别为1615、1616、1617、1620的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中国外观专利:ZL201730150307.4”字样,制造商为上海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生产商为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上述1620型号产品外观一致,在保护范围内;与1615、1616、1617三种型号产品外观不一致,未在保护范围内。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1615、1616、1617三种型号产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2021年6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产品是由沈阳大润发仓储有限公司采购后分配到盘锦分店(即盘锦润国商业有限公司)的,供货商为嘉兴市易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制造商为上海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生产商为临沂市博士爱文具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今购进和销售:型号1615购进93盒销售92盒,售价29.9元/盒,销售总价为2750.8元;型号1616购进63盒销售48盒,售价49.9元/盒,销售总价为2395.2元;型号1617购进22盒销售14盒,售价69.9元/盒,销售总价为978.6元,上述三种型号销售总价6124.6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12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和进货渠道证明资料等,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124.6元,免除罚款的处罚。
相关知识链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认定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按照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这与人们普遍认知“利润说”不同,即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盘锦市×××区DFM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7日,“小罐茶”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广东英维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曲某某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举报,称兴隆台区DFM茶店销售的茶叶外包装盒印有“小罐茶”字样,涉嫌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DFM茶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外包装印有“DFM茶”、“小罐茶”等字样的茶叶共计11盒,每盒装有20小罐。执法人员对涉案茶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该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订制印有“小罐茶”字样的包装盒,并分别从武夷山天明茶厂购进武夷红茶、从云南宏好吉茶业有限公司龙宝茶厂购进大叶种晒青茶进行分包装销售。
在核实“小罐茶”商标信息时,发现“小罐茶”虽已核准注册,但正在被申请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商品从销售至今并没有销售出去,并无经营额,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侵权小罐茶11盒。
执法提示:在包装物上印制文字或图形,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将会产生不利。所以,印制包括包装物时,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一下这个类别是否有在先权利。
3.关于协查台安县华馨米业加工厂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我市一家企业通过盘锦大米产业联盟举报台安县华馨米业加工厂涉嫌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从举报人提供的包装图片上看,正面封口处印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背面产品名称为“盘锦大米”。2021年9月10日盘锦市知识产权局将该案线索移送给鞍山市知识产权局,该案现已由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现场检查时在企业发现外包装若干,当场没收了包装物。
在该案中:1、尽管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已经废止并被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所代替,仍不妨碍将该行为被定性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台安县市场监管局10月初盘锦大米产业联盟联系人以与被举报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盘锦市知识产权局联系鞍山市知识产权局、台安县市场监管局撤销该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我局认为台安县市场监管局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达成和解与撤案无关,未满足举报人协助撤案的请求。盘锦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双保护。对私权利达成和解,不影响违反公权利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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