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局2021年涉企检查计划
附件1 | ||||||
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认证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定量包装企业150家企业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企业检查 | 有效证书检查、资质认证检查、检定证书、定量包装商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
一季度2家; 二季度5家; 三季度5家; 四季度3家 | 现场检查 |
2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市医疗系统25家,按10%比例抽取3家 | 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 3月1家 4月1家 5月1家 |
现场检查 |
3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199家,按2%比例抽取4家 |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 6月1家 7月1家 8月1家 9月1家 |
现场检查 |
4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市62户转供电企业按3%比例抽取2家 | 价格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文 | 10月2家 | 现场检查 |
5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生产企业48家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12家企业检查 | 生产环境持续保持情况、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标志使用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 一季度4家; 二季度4家; 四季度4家 | 现场检查 |
6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食品相关企业21家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企业检查 | 生产环境持续保持情况、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标志使用及设备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仪器检定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 三季度4家 | 现场检查 |
7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35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企业检查 | 商标申报代理工作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 3月1家 4月1家 5月1家 |
现场检查 |
8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170家地理标志使用企业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企业检查 | 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 【规范性文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三五四号公告)第三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 4月份2家 6月份3家 7月份1家 9月份1家 | 现场检查 |
9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45家广告经营企业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企业检查 | 广告承接制度、广告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否有违法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 一季度1家; 二季度1家; 三季度1家; 四季度1家 | 现场检查 |
10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内381户市辖内生产经营农资(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8家被检查单位。 | 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资质等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3月份检查1家 4月份检查1家 5月份检查1家 6月份检查1家 7月份检查1家 8月份检查1家 9月份检查1家 10月份检查1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11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内548户内生产经营五金建材(防水卷材、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钢材)经营者;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被检查单位。 | 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资质等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3月份检查1家 4月份检查1家 5月份检查1家 6月份检查1家 7月份检查1家 8月份检查1家 9月份检查1家 10月份检查1家 11月份检查1家 12月份检查1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12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辖内256户生产经营油品、危化品及化工产品经营单位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被检查单位。 | 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资质等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3月份检查1家 4月份检查1家 5月份检查1家 6月份检查1家 7月份检查1家 8月份检查1家 9月份检查1家 10月份检查1家 11月份检查1家 12月份检查1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13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我市市辖区认证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定量包装企业150家企业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企业检查 | 有效证书检查、资质认证检查、检定证书、定量包装商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
一季度2家; 二季度5家; 三季度5家; 四季度3家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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