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top_img.png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全面加强进口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次数:302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加强我市进口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境外食品输入风险管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1.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省内首站定点冷库出具的“三证一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辽冷链”二维码。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3.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运输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供上级供应商的消毒证明,没有证明的,生产经营者要自行做好消毒处理并记录。

二、及时开展风险排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关注涉疫食品及食品生产原料舆情信息,及时开展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可建立微信群等便捷方式快速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并收集反馈信息。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的食品信息通报后,应第一时间组织对其同批次产品(以下简称涉疫食品)开展排查,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下架停售、专区封存相关食品,进一步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核查信息上报市局。

三、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坚决切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冷链食品输入的链条和渠道,按照2021年1月10日《盘锦市设立首站定点冷库的通告》(盘新疫防指办告﹝2021﹞1号)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查处未经首站定点冷库“批批检测、件件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在我市生产、贮存和销售的行为,对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出厂地追溯证明、无辽宁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冻品,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决不允许上架销售。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48小时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报备制度时,要提示货品进入我市首站定点冷库原则上最迟不超过下午八点,货主(拼货的至少要有1名货主代表)需在现场办理手续验收货物,取货运费由货主承担。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