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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532

办公室、综合处、动植处、食品处、企管处、大窑湾海关、七贤岭海关、金普海关、港湾海关、旅顺海关、庄河海关、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盘锦海关、鞍山海关、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长兴岛海关、本溪海关、风控分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精神,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 16 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 号) 相关要求,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协同监管,大连海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联合开展“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抽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企业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确定试点抽查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二、检查事项和检查责任

各隶属海关负责联合抽查工作的具体执行、处置与反馈,重点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注册登记等情况。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查相关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 重点检查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即时公示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

三、联合抽查实施方式

大连海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议定两部门实施联合抽查的企业名录及抽查比例,明确检查企业名单、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

(一)确定联合抽查名单。大连海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共同确定抽查企业名录库。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将检查任务下派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大连海关通过稽核业务管理系统等工作平台对检查对象发起检查任务,并将检查任务下派到各隶属海关。

(二)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各隶属海关要通过稽核业务管理

系统及时认领检查任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辽宁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及时认领检查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市、县

(区)执法人员匹配检查人员。各隶属海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交换检查对象信息,确定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和行程安排,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具体检查时间,并请检查对象做好相应准备,确保完成检查任务。实地检查时,检查组应向检查对象说明联合抽查的执法依据、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情况。对于双方一致或重合的内容,应共同开展现场检查;无法共同开展检查的内容,按照各自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需要向检查对象反馈的问题统一反馈。

四、抽查结果公示

各隶属海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联合抽查试点任务。抽查工作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各隶属海关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抽查结果录入到辽宁省“互联网+监管” 系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大连海关将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大连海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将持续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并通过“互联网+ 监管”、稽核业务管理系统下达联合抽查任务,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及办理时限。

(二)各隶属海关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联合抽查工作联系人(详见附件)要加强联系配合,确保联合抽查工作落地落实。双方要以此次试点联合抽查为契机,健全沟通联络机制,推进联合抽查工作常态化,提升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大连海关联系人:罗建;电话:15998475102。省市场局联系人:赵寒;电话:13080812008。

 

 

附件:

联合抽查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大连海关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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