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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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为贯彻落实盘锦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药械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一级响应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要求,着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禁止发布下列违法广告:
1、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的广告。
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文字、图案发布的虚假广告;擅自宣称产品有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以及使用“最佳”、“最有效”等绝对化用语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自设网站、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发布的未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的涉及疫情防控药械虚假广告。
四、未经审查发布或超出、篡改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特此告知。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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