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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路边摊” 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第 40 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1555次

〔A1〕

〔同意公开〕

 

 

 盘市监〔2025〕25号                             签发人:魏旭阳

 

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路边摊”食品安全管理

的建议》(第40号)的答复

 

金晓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路边摊”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行业规范,筑牢准入门槛

严格遵循《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据《盘锦市政府转发市食安办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2017〕73 号)要求,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需配备专兼职人员,以单位名义开展备案工作,确保流程规范、责任到人。备案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同步通报至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构建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设定为一年,卡片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制作,保障登记凭证的标准化与权威性。获得备案的食品摊贩,在划定区域及规定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登记备案卡,主动亮证经营,既方便消费者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快速核查,切实提升食品摊贩管理的透明度与规范性。

二、深化思想认识,组织专项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摊贩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我局积极整合资源,联合街道、社区力量,精心组织食品摊贩经营者参与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紧密围绕食品储存、加工操作规范以及卫生要求等关键要点展开,提升经营者责任意识。已累计培训50人次,后续将形成常态化机制开展相关活动,提升食品摊贩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三、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治理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5〕54号),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县区政府划定的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四、构建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完善台账管理。制定食品摊贩经营台账规范,要求经营者记录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信息,监管部门定期抽查,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闭环管理。二是畅通投诉渠道。通过 12315 热线、政务平台等渠道,鼓励市民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对投诉线索实行“即接即办”。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化部门协作,探索“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推动合规摊点集中化、规范化经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选择合规摊点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联 系 人:杨戈

联系电话:18504278060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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