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告知书
各食品生产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提前规范委托生产行为,防范合规风险,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委托生产行为。贴牌代工、商标授权生产、集团内委托、定制加工等,只要是委托方提出要求、受托方组织全部或部分生产并交付产品的,均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纳入本办法监管。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违规拆分、部分委托;严禁层层转委托。
二、严格落实双方主体资质。受托方必须持有对应类别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超许可范围、超实际产能承接委托;委托方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具备对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的实际能力。
三、执行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自12月1日起,新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品种、期限等信息发生变化或合同终止的,也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注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四、规范合同、标签与过程管控。委托合同要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产品标签应当按规定如实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双方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强化原辅料把关、过程监督、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委托方要切实履行对受托方的实地核查、过程监督责任。
五、做好过渡期有序衔接。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委托协议的,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梳理,及时补齐手续、规范标签标识;12月1日起所有委托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新规执行(实施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主动组织学习新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我局将自12月起把委托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资质不符、应报未报、标识违法、违规委托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如有政策疑问,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