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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29 浏览次数:123次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水稻苗床调理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NY 526-2002

GB/T 8572—2010

2

有效磷

GB/T 8573—2017

3

钾

NY 526—2002或

GB/T 8574—2024

4

水溶性锌

GB/T 14540—2003

5

游离酸

NY 526—2002

6

pH值

NY 526—2002

7

水分

GB/T 8576—2010

8

氯离子

GB/T 15063—2020

9

细度

NY 526—200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 526—2002  水稻苗床调理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盘锦市2024年之前发布的《盘锦市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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