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办公电话】 0427-226901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盘锦市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29 浏览次数:250次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M1、M2、N1、O1、O2类车辆使用的盘式衬片、M3、N2、N3、O3、O4类车辆使用的盘式衬片和M3、N2、N3、O3、O4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6片,其中8片为检验样品,8片为备用样品。M1、M2、N1、O1、O2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2片,其中16片为检验样品,16片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六价铬

GB 5763—2018

JC/T 2268—2023

2

汞

GB 5763—2018

JC/T 2268—2023

3

铅

GB 5763—2018

JC/T 2268—2023

4

镉

GB 5763—2018

JC/T 2268—2023

5

摩擦性能

GB 5763—2018

GB/T 34007—2017

GB/T 17469—20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5763—2018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4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1011319号-3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183号

联系电话:0427-2269010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