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发布-盘锦市双台子区祥和苯板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一、处罚结果
2025年12月23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市双台子区祥和苯板厂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20.8元;2.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没款合计825.66元。
二、案件事实
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收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盘市监产品质量案移[2025]7号)。线索显示,质量监督抽查,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抽检批次绝热用模塑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项目不合格,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从海城市锦绣山河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4.32㎥用于生产销售,购进价格为156.25元/㎥,销售价格190元/㎥,自用 0.864㎥,被抽检0.144㎥,销毁3.312㎥,该批次产品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案货值金额820.8元,违法所得4.86元。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并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其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通过查处案件,倒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控,提升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同时,向社会传递重视产品质量的信号,促使全行业强化自律,推动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向高质量、标准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