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企业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1.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禁止组织虚假交易。不得通过刷单、伪造交易记录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3.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需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二、规范宣传行为
1.广告标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并附加购买链接的,需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确保标识清晰可辨。
2.代言责任。广告代言人应依据事实推荐产品或服务,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
3.合作审查。与正规合法企业开展广告合作,防止虚假广告传播。
三、重点领域警示
1.药品保健品。不得宣称“包治百病”“根治顽疾”等绝对化用语。警惕“免费试用”“专家讲座”“亲情营销”等诱导消费手段。认准“国药准字”“蓝帽子”等资质标识,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
2.校外培训。须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退费办法,不得虚构原价或折扣。
3.网络直播。网络主播、探店博主等需建立广告审查机制,防止虚假宣传。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1.自查自纠。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宣传行为。
2.社会监督。消费者发现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3.法律责任。违反本告诫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请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