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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20浏览次数:1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一、消费安全更有保障

1.人身财产安全是底线。经营者必须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2.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依法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并承担消费者因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

3.试用赠品也需负责。即使是赠送、试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必须保证其质量与安全,不得以“免费”为由推责。

二、知情权不容侵犯

1.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夸大功效、伪造“全网最低价”等误导消费者。

2.明码标价,拒绝“大数据杀熟”。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3.格式条款要醒目。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藏”在小字里。

三、选择自由不受限制

1.拒绝强制消费。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如弹窗霸屏、强制跳转)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不得“二选一”。不得利用技术或市场优势,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四、网络消费更安心

1.直播带货要“亮照”。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真实身份。若由其他商家供货,应提供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平台有责协助维权。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发生纠纷时,应配合提供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交易记录等信息。

3.自动续费必须提醒。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在服务到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提供便捷的取消或变更渠道。

五、预付式消费更规范

1.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不得随意加价或降质。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任意加价或增设不合理条件。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六、依法维权,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1.依法投诉举报。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可通过12315平台、电话、APP等渠道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2.禁止恶意牟利。投诉举报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3.轻微瑕疵≠欺诈。商品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质量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轻微瑕疵,不适用“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

4.严打“碰瓷式索赔”。对通过夹带、调包、篡改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敲诈经营者的行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