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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5-09-28浏览次数:768

盘锦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工作大局,切实加大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全面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各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消费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大洼区某副食品厂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2月5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洼区某副食品厂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1519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大洼区某副食品厂生产配料表不符合要求的“大块腐乳”。经查:大洼区某副食品厂生产的大块腐乳(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净含量:340克,保质期:18个月),在能量配料表上标注“蛋白糖”,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单位属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案产品共生产975瓶,于2024年1月9日销售给河北省沧州市周某某450瓶,2024年1月12日销售给河北省廊坊市王某525瓶。生产成本2.8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合计成本是2730元,货值金额2925元,违法所得1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兴隆台区某蔬菜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4月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隆台区某蔬菜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华区某蔬菜店食用农产品“精选薄皮辣妹子(青椒)”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的移送函,移送函中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建华区某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建华区某蔬菜店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精选薄皮辣妹子(青椒)供货商为兴隆台区某蔬菜批发中心,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到本局。经查,当事人在北镇窟窿台市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精选薄皮辣妹子(青椒)500斤,购进价格5元/斤,销售价格5.5元/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750元,违法所得250元,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兴隆台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红皮鸡蛋案

2025年5月13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隆台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红皮鸡蛋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0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21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抽检监测(市级专项)2025年辽宁盘锦“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抽检计划时,监督抽检兴隆台区某生鲜超市经营的红皮鸡蛋(购进日期:2025-1-20),2025年2月2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红皮鸡蛋(购进日期:2025-1-20),甲硝唑(ug/kg)实测值:58.8ug/kg,不得检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红皮鸡蛋,共购进300斤,购进价格4.1元/斤,销售价格4.2元/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双台子区湖滨公园早市某油条摊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5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双台子区湖滨公园早市某油条摊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关于双台子早市某油条摊位抽检结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200mg/kg(标准要求:≤100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 4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已经改用了无铝泡打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大洼区某百货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2025年9月2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洼区某百货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5月2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抽检监测(市级本级)2025年辽宁盘锦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时,监督抽检大洼区某百货店经营的菠萝果冻(生产日期:2025-02-23),2025年6月25日,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霉菌实测值为80CFU/g(标准指标:≤20),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5年3月1日,当事人从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菠萝果冻(生产日期:2025-02-23),购进数量5件,18盒/件(500g/盒),购进价格60元/件(3.33元/盒)。2025年5月28日,该批次菠萝果冻被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霉菌实测值为80CFU/g(标准指标:≤20),霉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该批次菠萝果冻被监督抽检8盒,其余都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5.9元/盒,货值金额531元,因采购时间与抽检时间间隔太长,无法确认所经营菠萝果冻是否都为不合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保障群众“舌尖安全”,需要久久为功。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述案例,旨在向全市展示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决心,警示食品从业者要严守法规、不触红线,并倡导全市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基石,营造安全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