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与使用的告诫书
各食品生产企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行为,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守生产红线,确保源头安全
1.合法合规生产: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产品标准和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严禁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
2.严把原料关: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3.严控过程关: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等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交叉污染,保障产品质量稳定。
4.严把检验关: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或符合规定的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签标示要求。检验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5.规范标识标签:产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标示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要求(如适用)、贮存条件等法定信息,严禁虚假标注、夸大宣传。
二、规范使用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依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添加剂。
2.精准计量添加:配备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确保添加量精准可控、记录可查。
3.严格进货查验: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添加剂,索取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出厂检验报告),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来源可溯。
4.规范储存管理: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区(或专柜)存放,标识清晰,与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品等分开存放,确保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避光等)符合要求,防止污染、变质。
5.强化风险自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覆盖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检验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明法律后果,强化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在案件查办、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中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1.对未取得许可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严重不符、产品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记录保存等义务的,将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4.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各食品生产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此告诫。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