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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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四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等8家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我局决定,依法注销盘锦四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店等9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